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执686号

吴东兵与周院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东兵,周院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吴东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

被执行人:周院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吴东兵与周院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院生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东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