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陶梅花,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多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陶梅花与吴多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多友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梅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