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执106号

熊顺洲、李元芬与张发明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顺洲,李元芬,张发明,熊顺洲,李元芬,张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熊顺洲,男,汉族,1939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李元芬,女,汉族,1941年8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张发明,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熊顺洲、李元芬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被执行人张发明现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绍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