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043号
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鸿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东营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84号。
法定代表人:胥安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52元,减半收取37426元,由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
人民陪审员 曲克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