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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36号

柳月娥与闫志东、姜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柳月娥,闫志东,姜晓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36号

原告:柳月娥,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志东,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姜晓平,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

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萌,该公司员工。

原告柳月娥与被告闫志东、姜晓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月娥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志东、姜晓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月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月娥撤回对被告姜晓平、闫志东的起诉。

审判员  郭倩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