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839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忠新,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成山镇荣山路**号。
被
申请人:王建强,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忠新与被申请人王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583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强在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成山支行账户62×××87内的存款280000元。刘忠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新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建强在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成山支行账户62×××87内28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