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女,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陈丽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陈彩绸,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陈丽花、陈彩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王志鹏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