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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女与被执行人陈丽花、陈彩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陈丽花,陈彩绸,陈玉,陈丽花,陈彩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女,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陈丽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陈彩绸,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陈丽花、陈彩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王志鹏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