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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810号

张德强与李长虎、李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强,李云飞,李长虎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强,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李长虎,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强与被执行人李长虎、李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元,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