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宋甜甜,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甜甜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日权利人宋甜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014元,负担受理费505元、执行费33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