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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96号

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安,张佳文,上海铭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00弄6号127室。

法定代表人:金浙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浙安,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文,女,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铭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柳港镇新宾路1257号。

法定代表人:包文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0号A座2层201A室。

法定代表人:陈微微,董事长。

原审

被告:姚原,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安、张佳文、上海铭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姚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安、张佳文、上海铭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安、张佳文、上海铭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