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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69号

苏君礼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君礼,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苏君礼,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元善巷**号。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中段60号。法定代表人王彦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君礼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75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