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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138号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统辉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创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00558。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被执行人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95602982。法定代表人冉秀秀。被执行人上海统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叙南村18号1号楼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3780394。法定代表人刘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院(2016)浙01民初31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94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0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统辉塑胶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049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统辉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