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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64-2号

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关红艳,女,出生于1966年6月20日,蒙古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于庆洋,男,出生于1974年5月13日,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中)54号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4128241974051300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红艳与于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红艳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学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