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卓某,女,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卓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每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丙林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杨俊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