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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210号

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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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香柏李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671505210T。法定代表人张志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10128E。法定代表人侯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8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率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7元,由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9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喜君

审 判 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210号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8900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97元、本案执行费20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陕0402执210号本院在执行咸阳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10128E)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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