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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015号之一

吴和填、林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和填,林岩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和填,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林岩,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吴和填与被执行人林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岩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和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所负义务。现虽穷尽调查措施,但未查明被执行人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景贤)

代理

审判员 (蔡礼节)

代理

审判员 (田陈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 员( 张阿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