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1738970708C。法定代表人尹秀常,局长。被执行人杨长根,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刘叶,女,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方县征决[2016]X4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6]X4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杨长根、刘叶于2016年2月20日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中办事处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476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中方县征催告[2016]X438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6]X4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6]X4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廖景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