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福良,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刘慢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福良之妻。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福良、刘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福良、刘慢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福良、刘慢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福良、刘慢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福良、刘慢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福良、刘慢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福良、刘慢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学东
审判员 王接丰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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