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44号
被执行人:李阳光,曾用名李吉阳,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李阳光(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13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阳光(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13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金明
审 判 员 李战军
代理
审判员 聂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