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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44号

李阳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阳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44号

被执行人:李阳光,曾用名李吉阳,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李阳光(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13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阳光(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13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金明

审 判 员  李战军

代理

审判员  聂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