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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特23号

胡小妮、何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胡小妮,何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特23号

申请人:胡小妮,女,汉族,生于2006年11月9日,住郸城县。

法定代理人:胡志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6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胡小妮的祖父。

被

申请人:何秀,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5日,住郸城县,系申请人胡小妮之母。申请人胡小妮申请请求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小妮称,申请人胡小妮与何秀系母女关系,其母亲何秀与胡小磊在外地打工相识,于2006年11月9日在申请人的祖父家生下申请人,胡小磊于2006年11月16日因车祸死亡。何秀于2006年底抛下申请人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近10年,特申请宣告何秀失踪。

经审理查明,何秀,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5日,住郸城县××楼行政村××楼村,身份证号:。何秀与胡小磊在外地打工相识同居,于2006年11月9日生下申请人胡小妮。胡小磊于2006年11月16日因车祸死亡。申请人胡小妮未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或相关机关关于何秀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小妮申请宣告何秀失踪,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胡小妮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