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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519号之六

何露、张锦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露,张锦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何露,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舒城县人民医院护师,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锦云,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公务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关于何露申请执行张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锦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38.41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锦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