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何露,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舒城县人民医院护师,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锦云,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公务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关于何露申请执行张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锦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38.41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锦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