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4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黑060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世余
审 判 员 张 澎
代理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国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