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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32号

萨尔坦·阿利杰斯姆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萨尔坦·阿利杰斯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1刑更32号 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男,1985年4月2日出生,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4)一中刑终字第29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萨尔坦·阿利杰斯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对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代表苏东兴、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出庭参加了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海伟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认为,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予以减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柳林监狱对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的减刑幅度不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 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但减刑幅度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萨尔坦•阿利杰斯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林 骁

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