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343号申请人温旋,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申请人孙荣珍,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执行人凌万燕,女,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温旋、孙荣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343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申请费2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凌万燕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暂无履行该案义务的能力,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