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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斗法执字第1199号之一

陈爵恩与陈杏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爵恩,陈杏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斗法执字第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爵恩,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杏培,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02)斗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杏培在珠海农商银行五山支行80×××32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26966.64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雪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