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斗法执字第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爵恩,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杏培,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02)斗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杏培在珠海农商银行五山支行80×××32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26966.64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雪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