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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76号

杨舒吟与郭兰生、齐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舒吟,郭兰生,齐海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舒吟,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坤,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兰生,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海朋,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舒吟因与被申请人郭兰生、齐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舒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吴滨生

审判员  张燕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