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舒吟,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坤,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兰生,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海朋,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舒吟因与被申请人郭兰生、齐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舒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吴滨生
审判员 张燕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