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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保14号

贾松明申请保全执行周翠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松明,周翠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保14号申请人贾松明,男,52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鹿城镇塘子巷**号*幢*单元***室。被申请人周翠菊,女,54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一平浪镇张武庄煤矿职工宿舍*幢**室。贾梭明申请保全执行周翠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30万元【保全查封周翠菊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170号烟厂北浦东区66幢2单元203室房屋,不动产登记号:(2017)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001099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