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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441号

秦锦松与吴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锦松,吴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41号

原告:秦锦松,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吴刚,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秦锦松与被告吴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因原告秦锦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锦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锦松负担。

审判员 苗 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