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41号
原告:秦锦松,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吴刚,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秦锦松与被告吴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因原告秦锦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锦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锦松负担。
审判员 苗 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