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瑛,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志伟,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志伟所有的陕ASX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