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471号

张瑛与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瑛,赵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瑛,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志伟,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志伟所有的陕ASX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