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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550号

张保国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保国,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550号

原告:张保国,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经理。

被告:蒋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张保国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