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550号
原告:张保国,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经理。
被告:蒋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张保国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