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东,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河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1-1-470。
法定代表人:徐建。本院在执行王振东与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