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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2166号

王振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东,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东,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河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1-1-470。

法定代表人:徐建。本院在执行王振东与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