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韩亚娟。被执行人侯永周。韩亚娟与侯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侯永周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韩亚娟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侯永周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永周银行存款5132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喜君
审 判 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206号侯永周:韩亚娟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申请执行人韩亚娟借款500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本案执行费65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陕0402执206号本院在执行韩亚娟申请执行侯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侯永周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永周(身份证号:61040419580503001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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