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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18号

吴长江与韩福之、关喜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长江,韩福之,关喜娥,刘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江,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韩福之,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关喜娥,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增军,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本市卫东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福之、关喜娥、刘增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福之、关喜娥、刘增军的存款及收入,限额7000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