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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特4号

李某与赵某某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特4号

申请人:李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赵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与赵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经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赵某某支付李某工资款5400元;

二、支付方式:赵某某将所欠工资款在寿县人民法院诉调中心给付李某,并收回原欠条;

三、此案一次性处理,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与赵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经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余 培 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