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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389号

李林与东莞市中堂摩思途箱包厂、林东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林,东莞市中堂摩思途箱包厂,林东耀,钟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89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杜南羲,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中堂摩思途箱包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陈屋新村26巷*号楼。经营者林东耀。被告林东耀,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钟兴明,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东莞市中堂摩思途箱包厂、被告林东耀、被告钟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霍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