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89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杜南羲,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中堂摩思途箱包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陈屋新村26巷*号楼。经营者林东耀。被告林东耀,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钟兴明,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东莞市中堂摩思途箱包厂、被告林东耀、被告钟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霍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