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123号
原告:苗秀华,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朱友昌,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华与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左振奎
审 判 员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姚道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