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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123号

苗秀华与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秀华,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友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123号

原告:苗秀华,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朱友昌,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华与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左振奎

审 判 员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姚道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