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205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1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44116G。
法定代表人:管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久志,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久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