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13、114、115、193、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武汉百利天成办公系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调字第0001564号调解书、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2016)鄂0192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2016)鄂0192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关山支行账户32×××01的存款人民币3095505.2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虞新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