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3号
申请人:王海芳,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雷纪超、成振球,湖北楚凤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
申请人:湖北立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丰荣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潮海。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海芳与被申请人湖北立盛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32011900306087473)。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立盛医药有限公司名下3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