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8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济南义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山东科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玉生,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义和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义和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瑞泵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21×××30账户中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