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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85号之一

夏德富、周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德富,周兴平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德富,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周兴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德富与被执行人周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审 判 员  段百龄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