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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64号

赵玉文诉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玉文,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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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64号原告赵玉文,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霍林郭勒市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刘亚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赵玉文诉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赵玉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玉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77元(赵玉文已预交),退还赵玉文44788元,由赵玉文负担44789元。

审 判 长 哈斯照日格

审 判 员 敖德 高娃

代理

审判员 李 红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