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64号原告赵玉文,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霍林郭勒市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刘亚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赵玉文诉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赵玉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玉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77元(赵玉文已预交),退还赵玉文44788元,由赵玉文负担44789元。
审 判 长 哈斯照日格
审 判 员 敖德 高娃
代理
审判员 李 红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