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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8108号

卞学凤、邢广伟等与冉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学凤,邢广伟,冉启国,王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8108号

原告:卞学凤,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邢广伟,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冉启国,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王玉英,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学凤、邢广伟与被告冉启国、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二原告卞学凤、邢广伟负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