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8108号
原告:卞学凤,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邢广伟,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冉启国,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王玉英,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学凤、邢广伟与被告冉启国、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二原告卞学凤、邢广伟负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