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7号
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郝丹,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丹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6]13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沈阳新兴服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 燕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马晨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康 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