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193号
原告:黄颖川,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代理人:赖德俭,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建锦,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慧红,女,1957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慧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颖川撤回对被告李慧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
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燕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