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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9193号

黄颖川与姚建锦、李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颖川,姚建锦,李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193号

原告:黄颖川,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代理人:赖德俭,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建锦,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慧红,女,1957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慧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颖川撤回对被告李慧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

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燕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