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29之一号
申请人:梁曦。
被
申请人:李丽芳。
被
申请人:骆秀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曦与被告李丽芳、骆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丽芳、骆秀健银行存款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丽芳、骆秀健银行存款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心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