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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之一号

梁曦与李丽芳、骆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曦,李丽芳,骆秀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29之一号

申请人:梁曦。

被

申请人:李丽芳。

被

申请人:骆秀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曦与被告李丽芳、骆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丽芳、骆秀健银行存款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丽芳、骆秀健银行存款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心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