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168号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137984。
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真春,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真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