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委赔监10号明秀芳: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委赔6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应当就违法从银行取走的现金25万元及利息损失向你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违法立案、审理程序违法、律师持法院介绍信非法从银行取走25万元存款等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你的申请事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据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