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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特27号

申请人廖庆蓉、孔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孔荣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廖庆蓉,孔莉,孔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3民特27号

申请人:廖庆蓉,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孔莉,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2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

申请人:孔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廖庆蓉、孔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孔荣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廖庆蓉、孔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孔荣失踪;2.指定孔莉为孔荣的财产代管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廖庆蓉与申请人孔莉系母女关系,申请人廖庆蓉与被申请人孔荣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孔莉与被申请人孔荣系父女关系。1995年农历1月18日晚,被申请人孔荣乘火车从遂宁到大连中铁十九局的建设工地务工,一月后中铁十九局工程项目部给申请人廖庆蓉发来电报称被申请人未到工程地上班,经申请人多次查找均无被申请人的音讯至今。遂诉至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申请人廖庆蓉、孔莉为证明所申请事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人廖庆蓉、孔莉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申请人孔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和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廖庆蓉与被申请人孔荣是夫妻关系;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工作办公室顺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孔莉与被申请人是父女关系;4、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工作办公室顺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孔荣自1995年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5、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廖庆蓉于2016年8月18日向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桥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孔荣于1995年离家外出去大连打工后至今未归,也联系不上,现来所备案。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孔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申请人廖庆蓉丈夫、申请人孔莉之父。被申请人于1995年农历1月18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孔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孔荣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顺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荣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公告三个月期满,仍无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孔荣为失踪人;

二、指定孔莉为孔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树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