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3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腾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8号1幢A单元15层61号。
法定代表人:牛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军,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卫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腾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腾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腾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腾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河南腾飞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增军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贾建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燕鹏娟 来源: